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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,生育期间 ,可有158天假期 。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,每多生育1个婴儿 ,增加产假15天;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;晚育产假 ,由各省、自治区 、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。加大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支持力度,除享受法定的假期外,产妇配偶享有护理假20日 ,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日育儿假,休假期间工资照发,福利待遇不变。产假,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,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,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,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。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 ,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、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。
一、产假天数:
1 、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。
2、难产,增加产假15天 。
3、生育多胞胎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4 、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。
二、产假流程怎么走:
1、产假:98天+30天/15天(晚育)+15天/30天(难产)+15天(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);
2 、产前检查: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(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),应算作劳动时间 。(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、缺勤等,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);
3、产前工间休息:怀孕七个月以上,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 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。
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 ,应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可增加产假15天 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
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,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,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。
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,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;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。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。
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:
(一)生育的医疗费用;
(二)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;
(三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。
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:
(一)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;
(二)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;
(三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。
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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